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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 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19年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19年起停止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财会〔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停止施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 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附件:


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 1998 年 3 月 31 日印发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了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

28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 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 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 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与基建和食堂并账调整),按调整 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 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 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中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 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 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 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 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 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余额转入 新账中“应收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 科目。

3.“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 算范围包括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 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而是将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 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 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 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 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 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 期投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 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 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 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 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 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 的,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 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 “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中小学校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的 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 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 定短期借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 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 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 款”、“代管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 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 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中小学校应在新账中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 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 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中小学校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

4.“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及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 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中小学校为职工 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 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 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 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非流动资 产占用的净资产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1)“一般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 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 于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

——无形资产”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 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余的 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 “事业基金”科目。

(2)“投资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 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 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基金”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转为新账中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 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

(1)“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义务 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计提修购基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转 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目 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 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 用基金”科目所属“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 所属“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 励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新账中“专用基金——奖 助学基金”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转账时,应对原账中该明细 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奖助学基金的余额转 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 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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