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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中小学校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 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 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费。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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