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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12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 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人进行明细核 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中小学校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 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 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备用金),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 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 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已核 销其他应收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 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 款。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