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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 应收账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因开展业务活动对外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中小学校收到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或发生预付账款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 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 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 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已核销应 收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 “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