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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应交税费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小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本科目核算。 中小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 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学校销售应税产品或提 供应税服务,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 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 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 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 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 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