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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中小学校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已核 销其他应收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 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