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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事业收入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4101   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学费、 住宿费、考试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等)、科研收入,以及与教育教 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对外服务性收费(如未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 学历培训费等)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 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应缴 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未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收到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 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 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 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 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