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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长期借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规定,
24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 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金。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举借债务。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分别以下情况处 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 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 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 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三)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 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 本金。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