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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4-23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
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
企业所得税
法
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
企业所得税
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
企业所得税
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
: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
。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
企业所得税
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
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
企业所得税
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
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
企业所得税
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
企业所得税
法
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
》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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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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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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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程序如何办理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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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程序如何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程序如何办理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程序如何办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程序如何办理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程序如何办理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程序如何办理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境外某企业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劳务,该境内企业在付款时是否需要扣缴该境外企业此项劳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5050第9行“住房公积金”的税收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变更,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折旧是不是不能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应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利息所得来源地应如何确定?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源泉扣缴的支付人?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联系?
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对于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方法有哪些?
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自行选择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所得税上应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该如何确认所得或损失?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如何办理相关事宜?
如何划分由居民企业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连续抵免,5个纳税年度如何起算?
居民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如何进行抵免?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源于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居民企业从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如何进行抵免?
企业所得税登记注册地是指什么?
源泉扣缴的支付都包括什么方式?
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什么是源泉扣缴的到期应支付款项?
当企业持有的资产增值或减值时,其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调整么?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什么原则?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收入全额?
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租金所得来源地应如何确定?
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具体要求?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国居民指什么?
什么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将资产用于集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如何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非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不改变资产的权属,仅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民族自治地方有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资产的成本何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销售货物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亏损时,是否还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无形资产应按照什么方法确认计税基础?
非居民企业有那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资产的成本如何确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哪几种情况不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捐赠收入包括哪些内容?何时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对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对于企业及与关联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期限有何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具体指什么?
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方法?
企业所得税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有哪几种情形,设立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是什么?
特别纳税调整中所称相关资料具体指哪些?
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要求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所得税上如何确定摊销期限?
如何理解成本分摊的“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如何确定税法摊销年限?
企业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非居民企业如何进行境外抵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地点?
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净值或财产净值指的是什么?
哪些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老板出国发生的差旅费是外币结算的,我们应该用什么汇率来进行记帐呢?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控制包括什么内容?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确定?
非居民企业免税收入是什么?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符合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所得税上如何确定摊销期限?
什么样的成本分摊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折合成以人民币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关联方销售的部分商品房价格偏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是否予以调整?(2013)
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为建造厂房,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建设期为两年的厂房,厂房投入使用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计入当期损益从税前扣除,还是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
税法上如何认定二手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是否认可会计上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备案?若购入的为二手生产线,那是否可直接将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确定一个统一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据原使用者账务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特别纳税调整可以调整多少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指什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包括什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币如何折算人民币申报缴纳税款?
目前根据外籍人员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在国内只能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该种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属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支出,但又具有福利费性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作为何种性质的费用列支?
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2009年6月1日A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汽车给B企业,租赁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B企业201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90万元。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企业采矿权期限如何摊销?
高尔夫球场资产怎样计算折旧?高尔夫球场的各项资产,包括果岭,树木,俱乐部等等应该怎样折旧?由于没有查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请问,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另外各地的规定是否相同?
母子公司间房产无偿出租,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的内部处置资产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非居民企业销售货物,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可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建设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什么是财产转让收入?
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提供劳务收入包括哪些?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于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总体规定是哪些?
企业发生的哪些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哪些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和古董,用于提升企业形象。这些字画、古董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公司从境外公司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代理商,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时,是否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多家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代持股权协议,委托A企业投资B企业(A企业有投资资质)。多家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问: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入的货物是否属于从境外购入货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如分得税后利润,股东为自然人是否应该缴纳个税;若股东为法人股东其取得投资收益按规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能否转增资本?
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饲养梅花鹿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居民企业股东进行实物派息,能否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收到实物派息的企业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何确定各项所得的来源地?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实际联系?
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机构场所?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地点应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否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的含义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应如何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什么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非居民企业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成本分摊的原则是什么?
营业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计算的?
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因生产需要购入了部分旧机器设备,因无法确认其已使用年限,可否按税法规定的新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即10年)的60%加速折旧?
公司以购物卡方式派发福利品,发票抬头为“预付卡销售”,可以在福利费列支吗?
香港企业为我们公司提供服务并开具当地的发票,公司需要去国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此险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流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哪些可以免税,哪些不可以免税?
公司是做餐料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想兼营农业,牲畜养殖,渔业,增值税有什么相关政策?
单位有临时工的财税处理
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你都知道了吗?
有合法发票,这五种情形下,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
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会计处理要点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如何区分后续支出类别 适用不同扣除方法
享受政府补贴的收入如何税务处理?
出口货物支付给国外佣金,代扣代缴那些税种,财务怎么处理?
对于差旅费、违约金、公用水表、取暖费及降温费、职工宿舍租金等27个税前扣除问题解答(天津国税)
离职补偿金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公司由于公司经营战略的变化,最近辞退了一批员工,并根据员工在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给予了一次性补助,请问我司发放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可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自有车辆缴纳的车辆保险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企业因检修暂时性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览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一带一路走出去中,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一带一路走出去,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在A国以该国币种缴纳税款,请问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时,如何进行汇率折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公司取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在新加坡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交税,请问我们该怎么交税?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被境外税务机关判定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并被要求就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缴税,鉴于我公司在境外未进行独立核算,计划将企业总体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境外常设机构,请问此做法合规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用汽车或火车将货物运至塔吉克斯坦算不算税收协定中的国际运输?
一带一路走出去,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税率,我们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在沙特阿拉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达到300万欧元,现子公司拟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取得来自沙特阿拉伯的股息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向香港一家企业提供了贷款,现打算向该企业收取利息,金额500万元,是否要在香港缴税?
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多年来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地不需要缴纳预提税,现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但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对我们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子公司,并将一套工业设备租给该子公司使用,每年向子公司收取设备租金100万美元,请问对上述租金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缴纳多少?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近期拟派员到巴基斯坦提供技术服务,这是我公司第一次跟巴基斯坦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想请问我公司因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新加坡拥有一栋房产,今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请问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韩国设有一个办事处,主要用于负责联络当地业务,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办事处自持的物业及办公设备转让,请问需要在韩国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有架飞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展国际运输业务,现需要转让,请问要在美国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丹麦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持有若干土地房产,占丹麦子公司股份价值的70%,请问如全部转让丹麦子公司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由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构成,请问如转让该子公司全部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转让其他财产的征税权的划分一览表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现在被认定为格鲁吉亚的税收居民,可以在格鲁吉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新加坡的工程项目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与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当地居民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有差别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韩国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该利息支出与向境内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上有差别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之后,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吗?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美国和卡塔尔两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对外进行贷款收取利息,2016年两个公司的利润总额都在500万以上,且利润没有进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国企业进行调整缴税?
一带一路走出去,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带一路走出去,居民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各包括哪些内容?
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带一路走出去,一家“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但不知道我们的定价原则是否符合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听说可以通过签订单边、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提供税收确定性,请问我们公司应该签订哪种预约定价安排呢?
一带一路走出去,一家“走出去”企业,我们与B国的子公司存在着较多的关联交易,我们担心目前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符合B国的要求,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对此情况,请问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生物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一览表
企业在地质勘测过程中,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款等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我公司有一项白蚁防治工程,预计工程时间超过1年,能否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租用了成套的加油站和加油机20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期中承租方更换了加油机设备,但加油机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方。该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扣除?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没有让单位代缴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纳,拿到发票后再报销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花卉盆栽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指引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享税收优惠(二十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科火字[2017]14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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