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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另有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备注:购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