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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有架飞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展国际运输业务,现需要转让,请问要在美国缴税吗?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有架飞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展国际运输业务,现需要转让,请问要在美国缴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不需要在美国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转让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主体】

转让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经营的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并取得收益的居民。

【协定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其中与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塔、土耳其的协定中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陆运车辆适用此规定;与塔吉克斯坦的协定中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公路或铁路车辆适用此规定;与俄罗斯的协定中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火车以及机动交通工具适用此规定;与香港的安排中转让从事陆运的车辆适用此规定。

根据中国与希腊的协定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按第八条的规定对该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征税的缔约国征税。

我国签订的部分协定还有规定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国家征税以及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的国家征税等情形。具体征税权划分见下表。

转让运输工具征税范围划分一览表

转让运输工具在居民国征税

转让运输工具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转让运输工具在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转让运输工具在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加拿大、瑞典、泰国、澳大利亚、罗马、卢森堡、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古巴、哈萨克*、印尼、阿曼、尼日利亚、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新加坡、塔吉克*、土库曼*、芬兰、赞比亚、马耳他、叙利亚、香港*、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孟加拉、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

德国、丹麦*、荷兰、波兰、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捷克共和国、法国

新西兰、保加利亚、蒙古、阿联酋、巴布亚新几内亚、斯洛文尼亚、卡塔尔、委内瑞拉、巴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比利时、苏丹、马其顿、老挝*

挪威、意大利、斯洛伐克、波黑、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奥地利、巴西、匈牙利、韩国、尼泊尔、伊朗、摩洛哥、沙特、澳门、牙买加、塞尔维亚和黑山、突尼斯

说明:国家名称后标注*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协定中,包括除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外的其他运输工具。表格信息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税收协定文本未定为准。
【适用条件】

转让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经营的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并取得收益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