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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1081号中提到,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并且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中也是引用了这个文件。
但这个文件在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布后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了(但总局官网上还显示有效),但是即使废止,那也是文件虽死精神犹存,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件中找到依据,那就是国税函[2008]828号,这个文件第二条对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再往下,2014版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规定“‘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