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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如何认定二手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是否认可会计上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备案?若购入的为二手生产线,那是否可直接将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确定一个统一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据原使用者账务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因使用而造成自身价值的损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是对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明确的损耗补偿最低年限,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固定资产),应当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确认损耗的补偿年限,即折旧年限。为了防范企业利用此政策避税,一般情况下,该固定资产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对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不需备案。

对已分别进行确认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