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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代持股权协议,委托A企业投资B企业(A企业有投资资质)。多家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直接投资属于股权投资范畴,而不是间接投资(债权投资)范畴;二是居民企业要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能够证明居民企业属于被投资企业股东。委托方间接从受托方取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属于受托方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股息红利。

因此,多家企业取得A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