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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因生产需要购入了部分旧机器设备,因无法确认其已使用年限,可否按税法规定的新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即10年)的60%加速折旧?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目前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但你司应将如下材料留存备查: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因此,如采取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