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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