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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情景问答】
1.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适用条件】
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2.企业应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3.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