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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1.日常修理费用
(1)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一次性进损益在税前扣除,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2)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可使用年限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补充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租入固定资产的发生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4.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实务中就是一个硬性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5.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账务处理
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改建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
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后续支出房产税
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按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未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或虽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但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单独核算,则原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和单独核算改建、扩建支出之和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7.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