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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情景问答】
问: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即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2.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即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至第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适用主体】
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
【政策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 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