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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2009年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访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因此,由于W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是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关联债权投资,其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超出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不低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