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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必须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该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经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对行业分类中对于“金融业”(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的分类中“6639”类“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里,明确包括: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

这个分类明确指出:小贷公司被划分到了金融业,应该属于金融企业。既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把小贷公司划到了金融业名下,税务机关就没有理由认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那么非金融企业从小贷公司处取得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取得合格单据后就应该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同时,我们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文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新的报表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