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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由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构成,请问如转让该子公司全部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由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构成,请问如转让该子公司全部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答:你公司转让美国子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虽然不是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但你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25%,根据我国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因此需要在美国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转让公司股权(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权除外)

【适用主体】

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以外的股权所得的居民。

【政策规定】

对于该项所得,我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的协定规定有所不同,部分表述为: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部分协定还要求“该收益的收款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我国与一部分国家的税收协定则没有单列对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征税要求见下表。

 

 

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以外,相当于公司25%股权的征税权的划分一览表

转让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公司25%股权

转让前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5%股份

未单列转让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公司25%股权规定

美国、挪威、瑞典、意大利、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蒙古、卢森堡、巴布亚新几内亚、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苏丹、马其顿、埃及、老挝、塞舌尔、南非、摩尔多瓦、卡塔尔、尼泊尔、阿曼、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沙特

丹麦、毛里求斯、巴巴多斯、新加坡、芬兰、马耳他、香港、澳门、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瑞士

日本、马来西亚、加拿大、新西兰、泰国、波兰、澳大利亚、波黑、科威特、巴西、匈牙利、阿联酋、韩国、印度、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孟加拉、塞尔维亚和黑山、葡萄牙、爱沙尼亚、菲律宾、爱尔兰、古巴、委内瑞拉、哈萨克、印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希腊、摩洛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塔吉克、埃塞俄比亚、土库曼、赞比亚、叙利亚、俄罗斯

注:信息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税收协定文本未定为准。

我国与捷克、奥地利的税收协定规定,不论控股比例大小,均在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我国与墨西哥的税收协定规定:“转让第二款所述以外的代表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参股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适用条件】

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以外的股权所得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