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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