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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
答:你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六至第十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9号第一条,第二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务登记

经认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适用主体】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认定。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或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取消其居民身份。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