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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会计处理

1、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对此都有过界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待费支出的项目也相应有了新的变化,在界定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实务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2、 那么临近年终,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其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内容为附表一中的: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收入,列入计算基数。
会计处理
不管是哪一个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之间取小数原则税前扣除。
例如: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40×60%=24(万元)
年总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那么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取小数值24万元。余下16万不能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如果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为25万元。
?? 稽查重点
业务招待费一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税务稽查时应提供充足的资料,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3、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