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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在沙特阿拉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达到300万欧元,现子公司拟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取得来自沙特阿拉伯的股息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在沙特阿拉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达到300万欧元,现子公司拟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取得来自沙特阿拉伯的股息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的税收协定,如果你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且属于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在沙特阿拉伯当地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股息免税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个别国家,来源国放弃股息收入征税权,即我国居民取得的股息收入享受协定免税待遇。
在适用股息条款时,存在受益所有人的问题。当股息收入的居民符合协定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来源国才会放弃对该股息所得的征税权。
【适用主体】
从特定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股息所得的居民。
【协定规定】
我国与科威特、阿联酋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一)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政府机构、或为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其他实体;或(二)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所属机构或其直接或间接完全拥有的其他实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仅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我国与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及其机构,或者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所有的其他实体,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我国与格鲁吉亚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适用条件】
从科威特、阿联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