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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包括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