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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 , 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 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此类费用放在管理费用其他比较合适,不能列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