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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情景问答】

2.问: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适用条件】
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2.企业应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3.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