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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集团内部参与方签署的共同开发无形资产或参与集团劳务活动的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适用主体】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适用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协议中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