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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和国资委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 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
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 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 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 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目录应当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 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 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 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 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 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 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 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 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 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 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 告正文。”

第三章 正文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 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人全称):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 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人全称)拟实施×××行为(事 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 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
××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 况报告如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 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 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 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 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 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 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 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 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 本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 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 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 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 经过审计;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 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 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 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 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还应当说明价值类型选择理由。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 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 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 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 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 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 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 书)、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 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 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 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 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 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 其理由。
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 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的,还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确定 的方法。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
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 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 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 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 核等过程。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所使用的 假设。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 说明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 是确定的数值。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以用 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 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 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 值;
(五)评估结论为区间值的,应当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 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 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 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 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 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 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 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 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 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发日。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 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名盖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 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九)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 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 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 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 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 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评估明细表可以根据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企 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结合评估方法特点进行编制。
(一)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 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 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二)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收益法评 估参数和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等具体情况设计评估明细表的格 式和内容;
(三)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技术 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单独编制符合市场法特点的评估明细 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 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资产或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 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 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四)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 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 型)合计项下和相关科目汇总表中列示。
(六)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企业 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利润调整表(如果有调整时);
(二)现金流量测算表;
(三)营业收入预测表;
(四)营业成本预测表;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
(六)销售费用预测表;
(七)管理费用预测表;
(八)财务费用预测表;
(九)营运资金预测表;
(十)折旧摊销预测表;
(十一)资本性支出预测表;
(十二)折现率计算表;
(十三)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析表。
第三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明细表表头应当含有评估参数 或者预测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 位等。
第三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 按被评估单位分别归集,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五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 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 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应当写明评 估说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 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 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 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 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三十九条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 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 略程度。
第四十条 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通常包括人员组织、实 施时间、核实过程、影响事项及处理方法、核实结论。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技术说明应当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 同评估方法的特点介绍评定估算的思路及过程。
第四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 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 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 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 方法和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 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 他具体情况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 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和依据;
(二)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三)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四)收益模型选择理由及基本参数说明;
(五)收益期限及预测期的说明;
(六)收益预测的说明;
(七)折现率的确定说明;
(八)预测期后价值确定说明;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评估说明;
(十)评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 业特点、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点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方法、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二)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三)分析选取确定可比企业或者交易案例的说明;
(四)价值比率的选择及因素修正说明;
(五)评估对象价值比率的测算说明;
(六)评估价值。
第四十六条 评估结论及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结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 评估,应当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 评估结论的理由;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 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 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 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资产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用 A4 规格纸张印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
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 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单独成册的,其封面格式、标题中的“企业名称+经济行为 关键词+评估对象”及文号等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格式和内 容保持一致。
评估明细表一般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 标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 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中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同时废止。




附:1.“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2.“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3.《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
引(供参考)
4.《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 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 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 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或者未)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 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 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 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
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 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 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 经审计的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以往不良资产处置 情况。
5.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 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 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 资项目简况,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
7.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和各种因素风险。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1.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一般包括产权关系、行政隶 属关系、交易关系等。
2.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3.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企业,按被评估单位要求的 内容与格式编写。
4.存在交叉持股的,还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 股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5.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 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 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 依据。
(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 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说明委托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的类型、 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对于经营租入资产、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及其理由。
(三)如果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产权持有单位,应 当列表载明各产权持有单位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资产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五)本次评估前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行 为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如果评估基准日受特 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 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调账情 况。
(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 讼事项。
(三)抵(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 及其对应资产负债情况。
(四)账面未记录的资产负债的类型及其估计金额。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 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如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 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或者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存货的数 量和金额的确定情况、呆坏账损失及无需偿付负债的判断及原 因分析。
(二)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历史情况、 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 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 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未来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性质及定价 原则等。
七、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评估申报表(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审计报告;
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重大合同、协议等;
6.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其他资料。


附 4

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资产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备案核准的要求,为资 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编写资产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说明”的形式)。
2.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3.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4.资产评估报告日。 二、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 相应页码。
2.如果资产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 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资产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正文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2.  说明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 扩建情况等。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 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 的详略程度。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1.一般包括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 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及评 估基准日时正在进行的大修理、改扩建情况等。
2.对于不能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直接核实的资产,应当说明 原因、涉及范围及处理方法。
(三)核实结论
1.资产核实结论。
2.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权属资料不完善等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4.企业申报的账外资产的核实结论。 三、评估技术说明
(一)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
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 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 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等基本内容。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 币资金)和金额。
(2)现金存放地点、核实方法和过程。
(3)查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情况;银行账户 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说明未达账项(如存在) 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4)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及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如果现金出现负数,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处理方式。
(6)评估结果及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 的债券、股票、基金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形成时间及对 应的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以及交易性金融资 产的变现能力。
(4)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前 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 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票面利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 过程。
(5)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 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 金额。
(2)查阅票据凭证过程及结果,已变现应收票据的数额。
(3)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的确定 过程及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应收票据的证据。
4.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发生时间和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及结果。
(4)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及 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证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5.存货
(1)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 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 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3)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 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 确定方法和数额。
(5)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
(6)在用存货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7)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的可变现价值的判断 过程和结论,或者技术鉴定(如需要)情况及可变现价值的判 断情况。技术鉴定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7.其他流动资产
(1)其他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其他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 他投资)、发生时间和对应金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 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9.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 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10.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的判断理由和依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11.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 资协议等)、方法和结论。
(3)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对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 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及评估结论,并说明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 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项目分别说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2.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并应当说明投资性 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 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 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 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采用市场 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 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 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 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 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 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
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
(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 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 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论,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 结论。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 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 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 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 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或者 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 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 资产评估技术说明的要求编写。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 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形式、权属状况、
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 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对于复杂、 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 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火 灾、水灾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 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 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 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 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 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 用。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 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 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 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 率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
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形式(一般包括框 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 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 同的建筑年代,并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 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 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4.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 预计完工日期。
(2)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 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 况。
(3)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明细构成,并分析相关费用支出 是否正常。
(4)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签订情况、已支付工程款 和应付(未付)工程款情况,并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5.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种类和账面金额。
(2)工程物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工程物资的评估技术说明参照存货评估技术说明要求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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