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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起出具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判断。

请各地方协会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5月6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2019-05-09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在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起草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制定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程序,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准则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并认真研究吸收了监管方、评估报告使用人和资产评估行业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意见》已经于2019年5月6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关于准则定位

作为一个特殊的评估服务领域,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面对的问题复杂多样,如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评估资料收集、评估程序履行等方面都与常规评估业务存在差异。立足这些实践难题,结合人民法院的规定,《指导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等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侧重于对执行此类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特殊情况予以规范和指导;同时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导向,《指导意见》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等方面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因此,对《指导意见》的定位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指导意见》旨在实现评估准则与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的衔接;二是《指导意见》不是对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全面指导的操作规程,而是重点对此类业务中的特殊要求或者重要风险点予以规范;三是《指导意见》未涉及的一般业务环节和执业要求,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关于评估委托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不是通过履行签订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常规程序实现评估委托,而是由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发出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只有存在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三种情况时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指导意见》依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对评估委托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要求。

此外,基于这种特殊的委托形式,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可能会与事实存在差异或者遗漏某些评估基本事项,《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对差异事项或者遗漏事项予以反馈,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三、关于评估程序履行受限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程序履行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当事人、协助义务人不配合现场调查,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影响,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等。

针对现场调查可能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等受限情形,《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与人民法院沟通相关问题并由人民法院予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