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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遵照执行,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 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 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 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 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 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 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 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 括: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五)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 当形成书面文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 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 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 会(执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 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 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 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 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 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 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 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 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 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职责权限有其他相关规定的, 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 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要求职业道德、专 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法 定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 委派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六)组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
(八)组织处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明 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 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务助理人员等。 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 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
中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利于 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 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 用管理层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监控以及对违反资产评估职 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等方式予以强化。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 可以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特点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保持独立 性,如: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 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 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 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 外部因素干扰。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资产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 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评估活动中获得 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资产评估结论:
(一)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人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
当事人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 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 序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政策和程序时,可以重点考察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下列条 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遵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 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 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 使其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质量要求。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受 理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 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 务,在制定业务受理环节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 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
(三)拟委托内容;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 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 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 以确定是否受理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 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风险;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 止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 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人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资产评估业 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达成以下目的: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 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资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了解资产评估计划的 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控 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可以按照计划编制的流程分别考虑:
(一)计划编制前对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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