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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 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 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 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 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 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 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 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 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 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 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 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 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 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 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 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 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 价值类型。

第十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 限制条件。


第三章  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 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 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经许可他 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 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许 可形式、许可内容及许可期限。

第十二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 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日;

(七)专利授权日;

(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主权利要求;

(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三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 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 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状况。

第十五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人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 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 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六条     执行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 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要求委 托人提供专利检索报告,当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较 多时,应当选取部分专利由委托人提供检索报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 相关信息、资料等。

调查过程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 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 果需要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 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 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 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 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 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 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 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 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专 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 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 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 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 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 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 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 析时,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状况、许可费、 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市场应用情况、市场规模情况、市场 占有率、竞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确定该专利资 产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 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专利资产法律诉讼评估业务,应当关 注相关案情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专利权的历史诉 讼情况。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