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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委托人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 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要求委 托人提供专利检索报告,当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较 多时,应当选取部分专利由委托人提供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