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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评协〔2017〕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 中评协〔2018〕36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 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 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 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 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 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 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 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 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 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

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

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 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 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 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 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 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 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 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 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 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 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 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