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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估业务时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规定,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 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 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 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 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 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 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 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 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 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 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第十六条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 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 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 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 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 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 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 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 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 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