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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 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 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 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 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 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资产评估 专业人员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 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 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在评估 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 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对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价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金融不 良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 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 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被 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 体情况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 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 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价值分析业务出具价 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受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业务时,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根据评估 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资产处置方式、评估资料可获 得程度和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后 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和其他报 告使用人关注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 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人关注价值 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 见,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 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第十条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评估对象 在基准日的价值或者价值可实现程度。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示报告使用人根据基准日后 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确定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 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者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履行必 要程序后形成的建立在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基础上的专业 意见。

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 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 证。

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价 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建议 委托人在参考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 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 进行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 估对象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可实现程度进 行分析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应当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 得干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正常执业。当债务人等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的合理要求不予以必要配合时,委托人应当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