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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中评协〔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资产评估 机构与委托人订立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 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 容的书面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 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可能产生 的风险。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订立资产评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 方式;

(八)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十一)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未明确的内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 式做出后续约定。

第七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 确、清晰。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表述评估 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九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基准日。 第十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 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 明确约定。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 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 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 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 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征得资产评估机 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 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完成资产评估业 务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服务费 总额或者支付标准、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并明确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