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规定,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委托合 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 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 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