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及相关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是指资 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个人协助 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 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 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 一领域中具有专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 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等要求,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 关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 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人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 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


(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 断;

(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状况等的判断;


(四)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专家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聘请专家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 声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能力;

(二)关注专家的独立性。通常,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 响。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 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 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 作要求。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 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因聘请 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第十一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 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 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 专业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类型通 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相关行业或者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八)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专业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 地位等因素,判断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 性;

(二)关注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 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 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 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 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报告,通常应当 关注以下事项:



(一)利用与资产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 业衔接关系;

(二)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 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 性和可靠性;

(三)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业 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应当关注其披露的、对专业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影响 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利用的专业报告 作为工作底稿,必要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相关解答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