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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需要与委托人事先约定吗?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规定,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 求,确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人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正式出具的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并全面理解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 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 资产评估报告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依据、参数选取、假设前提、使用限制等是否满足资产评估报告的引用要求;不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引用要求的,不 得引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拟引用单项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判断其对应的资产类型与资 产评估的资产类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 以恰当处理。
对于账面无记录的单项资产,应当考虑引用或者确认的 资产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 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 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备案审核文件资料,分析其可能对拟引 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