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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 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 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 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 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商标资产价值进 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 标资产评估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 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 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 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商标资产评 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商标资产评估 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 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 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商标资 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 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 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 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 价值类型 。

第十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 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权益。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 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 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 服务商标。

第十三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 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 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情况。

第十四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 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 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 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五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六条   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 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 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 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 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 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 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权属及登记情况;包括注册、变更、许可、 续展、质押、纠纷及诉讼等;

(三)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费用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 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 务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同类 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包括实施企业 财务状况、行业竞争地位、未来发展规划等;

(十一)近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 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十九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 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 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 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 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诉讼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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