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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如何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