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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4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起草说明
2019-12-11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根据《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准则》)。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评估方法准则》的背景

制定《评估方法准则》是中评协落实《资产评估》,完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举措。

资产评估》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对选择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规范,也对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层面进一步落实法律的规定提出了要求。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在此前尚未制定规范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专项准则。制定《评估方法准则》不仅有利于指导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执业实践中合理使用资产评估方法,提高执业质量,还有助于充实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为此,中评协从2017年初开始研究起草《评估方法准则》,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准则委员会审议等程序,认真研究吸收了监管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意见。

二、《评估方法准则》的定位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评估方法准则》定位为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类型繁多、服务的评估目的种类多样,所面临的评估方法选择要求和应用条件通常也情形各异。

《评估方法准则》主要基于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原理及应用要求,对不同类型评估对象、不同目的评估业务中涉及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的共性内容和核心问题进行提炼、归纳和规范,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用性基础准则。各类评估对象和不同评估业务有关评估方法运用及披露的具体事项,可以在《评估方法准则》的基础上由相应的实体类准则进行规范。

三、起草过程

中评协在2017年初组建《评估方法准则》研究项目组。经过项目组调研走访、多次组织并参与专家研讨等,2017年5月形成方法准则初稿。2017年5月到12月,中评协邀请证监会、院校和评估机构等方面专家,多次召开方法准则评审或研讨会,并在地方协会支持下就评估方法选择进行了业内问卷调查。2018年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准则制定程序,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7月,中评协在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对征求的意见进行了讨论吸收,形成了审议稿提交至相关准则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形成了拟发稿。2019年以来,中评协就《评估方法准则》多次与监管方、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使用人进行沟通,对准则进行完善。

四、《评估方法准则》的主要内容

《评估方法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评估方法的选择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定义和组成、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对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定义、应用前提条件、重点关注内容等分别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各基本方法的主要具体方法。三是规定了选择评估方法应当考虑的影响因素、评估方法选择的一般性规定和可以采用一种方法的特殊情形、评估方法选择的披露要求。

五、选择评估方法的一般性规定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