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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 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 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 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 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 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 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 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 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 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 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 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 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 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 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 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 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 受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