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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中职业的道德要求是什么?

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规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 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 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