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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规定,

第十一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权益。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 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 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 服务商标。
第十三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 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 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情况。
第十四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 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 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 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五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六条 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
托人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