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规定,
第三十条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 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报告名 称、报告编号、出具日期等;
(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数量、产权权属 等;
(三)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假设前提、 使用限制以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