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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对象主要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和委托人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 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 商,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物抵贷资产、 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及其 所产生的权益,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 权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 收益凭证等其他相关资产。
债权资产主要包括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不良 贷款和不良债权。

第十五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 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 响。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 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 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 权。